关于推进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的指导意见(第341号)

  • 发布时间:201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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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建市字〔2018〕34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建筑业企业项目组织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参照先进省份经验,现就推进我省工程总承包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程总承包主要模式及推广适用范围

(一)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工程总承包主要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简称“EPC”)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Design—Build,简称“D-B”)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二)推广适用范围。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应用BIM建造技术的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对社会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

(三)工程总承包发包阶段。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

1.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环境评价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可以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2.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初步设计招标,可以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采用上述第1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质量和进度要求、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

(四)工程总承包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2.已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手续;

3.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取得批准、核准或备案;

4.已获得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5.工程建设资金签订已落实承诺书;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工程总承包招标方式。对于政府和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总承包单位;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采用自主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六)工程总承包单位资格。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或者二者同时具备的联合体,且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业绩。发包人不得将工程总承包业绩设定为承包人的资格条件。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也不得是与上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七)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八)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按照国家示范文本及省级相关规定执行,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1.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勘、地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

2.明确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设备采购以及施工的内容及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

3.载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如BIM技术、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加分因素;

4.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励和违约条款、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5.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内容的要求;

6.明确最高投标限价。

(九)投标文件编制期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宜少于30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宜少于45日。

(十)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投标文件提出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等应当控制在招标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范围内。评审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文件、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工程业绩和信用、分包方案等。同时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投标人可将其作为加分项。

(十一)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可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所附合同条款及格式制订。

(十二)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外,合同固定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十三)工程总承包暂估价。在工程总承包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材料、设备、专业工程,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暂估价招标的具体安排。

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三、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

(十四)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全过程咨询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可在项目立项后,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全过程或分阶段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即可进行招标。择优选择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企业,全过程咨询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利害关系。

(十五)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管理制度。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采购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施工业务全部分包给其他单位。仅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主体工程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仅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主体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十六)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实施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性能检测、试运行、验收配合和交付等工程内容的总协调、总集成,督促再发包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全面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职责。

2.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工程进度等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3.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团队。应当配备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项目造价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十七)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包括:

1.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设计变更、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2.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工程费变化;

3.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总承包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4.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工程费的增加。

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十八)工程总承包费用或投标报价范围。工程总承包费用或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范围或工程总承包工作内容,包括相应工程的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缺陷责任期维修费、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保险费等。

(十九)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查、工程总承包招标核准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施工许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应以建设单位为主体办理。

(二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有关规定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项目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完成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二十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总承包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一次性或分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上述相应手续时,可以提交建设单位与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作为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的条件。可以提交当前阶段按规定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所需的图纸。可以提交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二十三)工程总承包项目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会同工程总承包单位共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的设计、施工等方面内容,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向建设单位移交全套工程技术和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期限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当工程总承包企业为联合体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总责。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应依法同时对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具体分包单位予以责任追究。当工程总承包企业为联合体时,应依法同时对联合体中的牵头单位、直接责任单位、以及专业分包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违反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不合法要求,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二十五)保修责任。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四、切实推进工程总承包工作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加大工程总承包的推进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从有利于推行工程总承包的角度出发,创新建设工程管理机制,通过试点引领,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和模式。要加强与发改、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解决制约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十七)保证项目落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应用,要全面推行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要确保新建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中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比例不低于20%。要尽快完善工程总承包建设组织实施方式与现行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与施工许可等各环节的配套制度,确保总承包项目顺利实施。

(二十八)提升管理水平。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调整和完善组织机构、专业设置、人员结构,形成集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项目管理于一体的工程总承包组织体系。要加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符合工程总承包业务需求的专业人才队伍。要建立完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标准体系,努力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和水平。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0日